连江宣传报道《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发布时间:2020-12-15 21:35:19 发表用户:wer12004 浏览量: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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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今年 月 日

        广东省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章总则

        第 章法律责任

        第 章分类投放

        第 章源头减量

        第 章设施建设与保障

        第 章附则

        第 章监督管理

        第 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于今年 月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明年 月 日起施行。

        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部分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 ,按照原审批程序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 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 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境卫生作业质量和规定。

        体积较大 废弃物品应当先拆分,欧尼酱快讯网据消息人士,再按照前款要求处理。

        农村居住地区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通过个体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 经费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积较大 废弃物品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宣传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企业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 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好卫生保障和技能培训,维护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过程 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公益宣传。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 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生活垃圾 特性、处理方式,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 原则,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 农村地区和产品有条件 地方,应当建立城乡 体 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引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烂 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 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处理技术等就近就地处理;对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对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理。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欧尼酱快讯网报道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 活动中产生 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本企业排放 部分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运统计况、环境监测资料统计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部分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改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与维护,扶持当地集体经济发展等。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 有关技术质量和要求。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 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发现交运 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 ,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 ,应当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 污水应当统 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市场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 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 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监管企业对举报 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 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禁止将危险废物、 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条产生生活垃圾 企业、家庭和个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 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 模式。

        第 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厨余垃圾处理水平。

        第 条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老师和公众 意见。

        第 条任何企业和个体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 ,应当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 措施,并按先建后拆 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 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第 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 有关技术质量和要求,综合考虑居民数量、产生垃圾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第 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质量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第 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 有关技术质量和要求建设、改造生活垃圾转运站,适应垃圾分类功能需求。

        第 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 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 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 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 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第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 控制和管理,提高餐厨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企业化方式,选购具备条件 企业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 条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 废弃物品 企业、家庭和个体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第 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第 条产生餐厨垃圾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企业、学校等企业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第 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第 条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 条已经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 条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 条任何企业和个体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 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 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第 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 条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 ,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部分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 条违反本条例第 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 罚款。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 ,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 条违反本条例第 条 款、第 条 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 废弃物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对企业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 罚款,对个体处 百元以上 百元以下 罚款。

        第 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和产品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条违反本条例第 条 款第 项、第 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 生活垃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 罚款。

        第 条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 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质量处理生活垃圾或者产生 废水、废气、废渣等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 罚款。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 ,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 条违反本条例第 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 千元以上 万元以下 罚款。

        第 条环境卫生市场协会应当加强市场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市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参与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 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 管理工作。

        第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 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监督活动。

        第 条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第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 、流通、消费等领域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产品,减少生活垃圾 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 条依法禁止、限制 、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 次性塑料制品。

        第 条 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 质量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 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 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 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 回收和处理。

        第 条生活垃圾分为下列 类,

        第 条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企业、家庭和个体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企业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 基地、农贸企业、菜企业、超市等场所 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 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企业和使用财政性资金 产品组织应当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 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 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

        第 条旅游、住宿等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 次性用品。

        第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外卖、快递等包装物 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

        第 条鼓励和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科技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益。

        第 条城镇居住地区 企业、家庭和个体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收费质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 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信息。

        第 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 条任何企业和个体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第 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 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补偿方式和补偿质量。

        第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市场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 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 条鼓励企业和个体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 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 违法行为,监管企业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第 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 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 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质量,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

        第 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保障措施。

        经规划确定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近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自明年 月 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产品类型生活垃圾。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企业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 次性餐具。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 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 替代产品。

        鼓励有条件 产生餐厨垃圾 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

        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不同类型 垃圾处理。

        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 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 ,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 ,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 ,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按照规定 分类质量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违反规定核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 ;

        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

        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及产品组织 办公场所,由本企业负责;

        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 运输企业、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统计;

        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质量、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配备使用符合质量 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质量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 废水、废气、废渣等;

        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产品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 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 、含有机质 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产品厨余垃圾等;

        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 转运或者处理设施、站点;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经费或者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 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 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 生活垃圾 行为;

        集贸企业、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企业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企业 ,由经营企业或者个体负责;

        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国家和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 产品规定。

        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 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产品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产品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 生活垃圾。

        产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合理确定生活垃圾 投放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 分类收集工作;

        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由施工企业负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搭配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 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资料统计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监控设备联网;

        生活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 级保护区;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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